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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播中超赛事?赔500000元

2024-02-19 浏览: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苏宁体育)起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称浙江电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下称杭州电信)、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侵犯“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八轮-广州恒大VS北京国安”赛事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浙江电信、杭州电信及浙江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三被告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三被告在“浙江电信IPTV”平台提供涉案节目在线点播服务,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浙江电信、杭州电信以及浙江广电新媒体公司就“IPTV”业务进行合作运营,杭州电信以自身名义开通业务、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该案涉及的体育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涉案场次中广州恒大与北京国安为2019赛季中超联赛的冠亚军,两者对战的赛事具有超大关注度。该案侵权起始时间早,持续时间长,且被告在签收律师函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过错明显。

  录像制品因为其智力创作水平低于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所以著作权对其的保护水平也更低。而涉案的赛事节目已经缓存下载,处于可复制的状态,系以多机位设置采集、选择镜头,以镜头切换、回放,捕捉精彩瞬间的方式呈现比赛画面,符合类电影作品的固定性和独创性的要求,构成类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该案判决是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一次突破性认定,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颇具典型意义,特别是在案件审理中,就广播组织者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广播组织者权包括直播、延时转播和重播,而本案被告确实获得了此次中超赛事的广播组织者权,但被告提供节目在线点播服务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的范畴,明显超出了被告被授予的权利范围。

  对于相关新媒体公司和网络平台等企业而言,在引进相关作品时应重点审核节目的授权许可情况,确保授权范围清晰、明确,同时需注意使用作品的方式和范围与许可相对应,最大限度避免侵权风险;

  而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考虑联合媒体平台、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进行合作,建立维权合作机制,推动形成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的自律氛围,共同净化版权环境。

  同时在维权方式上,权利人可以考虑利用商业投诉、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系列手段,建立起多维度的维权体系。